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分数线(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分数线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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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要目

【探索争鸣】

1.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治理的“三边机制”

张阳(1)

2.“公开盗窃说”之否定

——以刑法基本立场为中心展开

孔忠愿(22)

3.横向持股的反垄断法规制:争议与抉择

朱建海(38)

【法学论坛】

4.海上暴恐罪设立的法理

李卫海、胡占锋(51)

5.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释论

王战涛(65)

6.紧急避险调整经济犯罪成立范围的理论澄清与实现路径

朱奇伟(85)

【法律与实践】

7.数字经济背景下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的构建及其启示

王鹤鸣(103)

8.论告知承诺制改革背景下环评审批的司法介入

任沫蓉(117)

【青年法苑】

9.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重构研究

刘毅(128)

10.民事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法理阐释与解释路径

宋颖(140)

【探索争鸣】

1.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治理的 “三边机制”

作者:张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同于营利导向的交易型金融中介,公共物品属性突出的支撑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未获法律应有之关注,其乃证券、资金和信息交互的技术枢纽,在“去中心化”科技浪潮下坚守“中心化”的运作,关乎金融秩序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以支付、登记、托管、结算为代表的金融设施风险传导进路分为三类:内部线性、同类网状和跨类连结。根据系统论的“灭火”机理,诸此风险可藉由三边机制予以治理:通过充足金融资源填充风险暴露的“覆盖机制”,将市场风险规模化大为小、内化消减的“更替机制”,隔断风险传染链条的“分离机制”。然上述机制的施行在我国尚缺乏充足的法律基础,现阶段的完善径路可聚焦央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破产法等的联动修改,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定地位、填补所有权变动规则、增加终止净额结算的破产豁免安排、扩充金融担保对象,但更优化的方案当为制定中国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

关键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治理;中心化;净额结算;金融担保

2.“公开盗窃说”之否定

——以刑法基本立场为中心展开

作者:孔忠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把握主观要素,突出其主导作用。由此,在刑事实体法中,采取“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顺序,能够使得盗窃行为的性质得到合理的说明。而被他人发觉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属于盗窃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此外,“公开盗窃说”对盗窃概念的定义存在用抽象偷换具体、用共性代替个性之弊病,不能展现出盗窃罪的特殊本质。其脱逸了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使得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处罚边界不甚明晰。“公开盗窃说”的底层逻辑实际上是倚重裁判规范,过度重视裁判功能的发挥,轻视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属性。故而,“公开盗窃说”不足为取,仍应坚持“秘密窃取”这一通说之见解。

关键词:公开盗窃说;秘密窃取;主观不法论;规范保护目的;行为规范

3.横向持股的反垄断法规制:争议与抉择

作者:朱建海(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横向持股竞争效应的不同认识导致学界对是否规制横向持股秉持不同的反垄断政策主张,机构投资者横向持股的发展则推动了上述政策主张的反思与探索。鉴于横向持股可能的反竞争影响,大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机构均对横向持股予以了积极关注。考虑到横向持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发展情况,我国反垄断法也应早日作出回应。当然,为避免盲目规制对市场机制造成不利影响,对横向持股的反垄断法规制应树立包容审慎的规制思路,坚持合理原则,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的横向持股水平、市场结构、股东激励以及管理目标等因素,准确界定并分析横向持股的竞争效应。

关键词:横向持股;反垄断;反竞争效应;共同所有权

【法学论坛】

4.海上暴恐罪设立的法理

作者:李卫海、胡占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些年,海上暴恐行为多发,严重威胁着海上航运安全、海洋经济发展、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等。现行国际法相关法源对海上暴恐行为界定不清,我国刑法相关法条涵盖不全,且定罪量刑过程较为烦琐,无法充分评价海上暴恐行为,增设 “海上暴恐罪”有利于从立法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且无需再设立海盗罪与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而如何创设该罪,需要以厘清现行相关规范为基础,紧密结合现实状况和发展需求,根据海上暴恐犯罪侵害具体法益具有多样性、手段具有暴力性、结果具有恐惧性的类型化特征,科学设计其罪状、配置其刑罚、确定其体系位置,在确保其明确性、概括性、协调性的前提下,将其写入我国刑法规范。

关键词:海上暴恐罪;海洋安全;罪名增设;恐怖主义;刑事立法

5.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释论

作者:王战涛(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是家庭法的核心,但学界对其解释论关注甚少。平等处理权并非共同共有,其制度本源在于合手,构造基础在于 “赋权”。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法上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管理的多层次结构。在与普通财产法的交错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几乎被掏空,由此形成了 “总体财产制”。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管理共同财产的纠纷裁判中,交易安全获得了绝对性保护。处分限制既是合手、亦是家庭法的普遍原则。域外家庭法上夫妻财产关系的信义义务模式可以平衡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通过元规则检视,交易保护在夫妻财产法上应当退让。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合手;信义义务;元规则

6.紧急避险调整经济犯罪成立范围的理论澄清与实现路径

作者:朱奇伟(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作为法定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不仅适用于自然犯,在经济犯罪领域同样具有适用价值。将紧急避险限制于自然犯,不但是对紧急避险规定的不当限缩,同样也违反了紧急避险的规范意旨。基于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紧急避险文义解释的结论和法政策的需要,可以认为,紧急避险在经济犯罪中存有适用空间。在此基础上,应当以紧急避险的传统要件作为分析框架,对经济犯罪中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必要性和限度条件进行重新解读。经济犯罪中的危险及其紧迫性不同于自然犯,应当以危险的持续性及其远程效应来判定危险的紧迫性,事后可救济并不等于法益不面临紧迫的危险。

关键词:紧急避险;被允许的危险;紧迫性;必要性

【法律与实践】

7.数字经济背景下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的构建及其启示

作者:王鹤鸣(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全球数字化浪潮兴起,数字经济成为驱动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税基侵蚀与恶性税收竞争等问题。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国际社会就GloBE规则达成共识,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成为大势所趋。美国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构建了跨境最低税规则,以打击跨国数字企业的逃避税行为和应对数字服务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由GILTI、BEAT和AMT共同构成,形成了“三马齐驱”的局面。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在设计上兼顾了本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不仅为美国联邦政府带来了丰厚的税收利益,而且提升了美国在国际税收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在顺应国际税改的同时实现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也加重了本国数字企业的税收负担和降低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建议我国在结合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用GloBE规则与QDMTT相结合的立法路径,维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和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以构建有利于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跨境最低税规则。

关键词:数字经济;GloBE规则;美国跨境最低税规则;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

8.论告知承诺制改革背景下环评审批的司法介入

作者:任沫蓉(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告知承诺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环评审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实体审查,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也面临合法性争议及性质争议。新的环评审批方式给法院在审查内容和判决方式两方面带来挑战,使得司法审查方式的调整存在疑问。对此,司法审查应在合理限度内积极回应环评审批的告知承诺制改革,并充分发挥司法介入在预防环境风险方面的正面作用。在具体审查中,审查内容方面,法院应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审查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合理性,并在保持司法尊让的前提下对环评审批和环评文件进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全面审查;判决方式方面,若环评审批违法,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或确认判决,但若环评审批合规而环评文件违法,法院则应作出履行判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纠正原环评审批。

关键词:告知承诺制;环评审批;司法审查;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

【青年法苑】

9.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重构研究

作者:刘毅(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宪法层面的表达。受苏联国家所有权理论影响,我国创设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意图从私法层面落实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所有权主体唯一性和统一性、所有权客体无限广泛性的问题,需要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完善、构建更能满足市场化配置需求、更具有操作性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制度。就主体而言,要明确所有权真正的权利行使主体,实现国家所有向法人所有转变,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务院行使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职责,同时,通过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厘清中央和地方在所有权配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客体而言,要将所有权范围客体限定为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产权明晰的自然资源。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制;代理;自然资源资产

10.民事独任制扩张适用的法理阐释与解释路径

作者:宋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民诉法修订之前,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呈现为 “主—从”关系的机械性结构。审判组织演变为审判程序的从属物,独任制的独特价值被掩埋于审判程序的制度框架中。究其原因,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无因捆绑之思维定式诱发了认识误区。对二者的内涵与功能的差异性进行分析有助于澄清这一误区,而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分离促使着改革目标与制度修缮的适时归位。独任制扩张适用在实践理性背景下具有提升司法效益之功效,在程序保障框架中追求司法公正也是审判组织变革的题中之义。为妥善协调独任制扩张适用中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之关系,需要处理好审判组织适用的简易化与正当化、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基本权这两对基本关系。为应对独任制扩张适用遭遇的诸多现实困境,需从理性定位独任制扩张趋势、严格判定适用标准、科学规范审判组织转换程序这三个方面出发,对独任制扩张适用的规范路径予以再解释。

关键词:独任制;审判组织;繁简分流;程序保障;司法资源配置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86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经过多年努力,本刊已成为我国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和平台。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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