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一早,杭州师范大学上热搜了:

据“大河报”:【#女生骂男生偷拍变态后称认错人了#】6月12日,#杭州师范大学#一女大学生怀疑同校男研究生尾随偷拍,男生证明手机中照片是自己导师,女生称自己是认错人了,男子暴怒连吼:“你叫什么名字?” 女生反问为什么那么凶。

前几天四川大学的女研究生污蔑农民工偷拍的事件,男人不发声,女生:“他要是真的无辜,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这次杭州师范大学的男人发声了,女生:“你为什么对我那么凶?”

最近关于公共场所拍照的舆情事件是按下葫芦起了瓢,一个接一个,目不暇接,网友们看得也开心,不亦乐乎。

成都的一个街拍,让中石油的一个下属公司书记免职,女员工停职;广州的“偷拍”话题让一个党员研究生即将遭受处分;今天杭州的这个“偷拍”话题又不知要演变到什么情况呢。

关于拍照很多人存有错误的认识,总认为我的脸蛋我作主,未经我允许任何人不得拍我……

正是这种错误认识让很多女生忘乎所以地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只要看到人家对自己拍照或者怀疑人家拍照就气势汹汹,这很容易把自己陷入被动之中。

四川大学的张同学就是因为怀疑人家“偷拍”把自己置于不堪境地,杭州师范大学的这个女生会不会重蹈覆辙,目前不知,但现时的被动境地是肯定的了。

关于拍照问题,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有非常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没有一个条款是禁止公共场所对他人拍照的。法无明文皆可为,所以说,公共场所的“偷拍”本来就是个伪命题,你想在公共场所不被“偷拍”,你就不要出来。

你在家里、你在办公室或者其他私密场所被拍是存在违法嫌疑的,但这种违法不仅是民法典上的违法,更是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甚至)的违法偷拍偷窥行为,是要承担治安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对拍照有没有限制规定呢?有的,民法典禁止的是以“丑化、污损或者其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对他人拍照,显然,你在公共场所拍裙底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手段太龌龊、太污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了。这种龌龊不仅仅违反民法典规定,同时也构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

或许有网民要和我抬杠了:你以后在公共场所我不拍你裙底、就拼命跟着你拍你脸,反正又不是偷拍……那我告诉你,你的恶意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违反治安管理了。

综上我要说,在公共场所对待他人拍照不要神经兮兮,不要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你正大光明地走路、做事,怕人家啥锤子拍照。

这世上,坏人是有,但你不能一竹杆打翻一船人。年轻人啊,切记!!!

在我文章快结束时看到杭州师范大学该事件的新情况:

13日,@大河报 采访学校保卫处得知,此事已处理结束,两人系误会,双方已经和解。暂不清楚学院是否作出处罚。

希望这波舆情尽快定纷止争吧,大热天新瓜上市,瓜有的是。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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